CAFA课程艺术品与非艺术品
CAFA课程艺术品与非艺术品
“人们至今无法确切地说明艺术和法律是何时产生并结合在一起的,但是人们却掌握着可能有助于追溯其演变根源的某些重要线索。”
-k22伦纳德·D·杜博夫(艺术品顾问) 著,周林译,《艺术品与非艺术品》
“艺术是创意的自由展现,法律是规则的逻辑表达,艺术法则是两者的完美融合,它张弛有度,助梦成真。”
“艺术法”(什么是艺术品的拍卖)概念,源自上个世纪中期欧美社会财富的积累与艺术投资市场的兴起,在此后半个多世纪,随着各国陆续开展艺术法教学研究,在大量的艺术法理论及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面向硕士和博士生开设的 “艺术法”课程,由周林教授主持并主讲。周教授运用艺术法的理论和方法,从艺术法的独特视角,对艺术的生产、传播、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如艺术表现自由、拍卖、展览等,和学生们一起进行研究与探讨。
本课程不仅是中央美术学院艺术法方向硕士研究生的主干课,同时也是艺术管理和艺术教育专业方向研究生的一门选修课,为那些将来从事艺术市场相关工作的年轻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艺术法思维。在课上的讲授和讨论中,周教授结合大量的国内外案例,就数字时代背景下的艺术人和法律人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如何运用艺术法理论和方法去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同学们一起寻找解决办法。
本课程的起始时间是2021年3月2日至4月9日,分为线上线下各九次课进行。在对艺术法的学科框架和基础理论进行讲授后,线下课课程采取交互式教学的方法对七个艺术法专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针对学生们的小组汇报,周教授在点评后与大家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他引导各个小组寻找相关的案例,鼓励大家尝试运用艺术法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释艺术市场的“痛点”。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可以调动学生们对艺术法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培养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积极主动地去思考和研究与艺术相关的法律问题。
课程还邀请有丰富经验的,在课上对同学的问题以实务的视角进行解答。走进课堂,不仅带来了丰富的案例分享,以及他们个人法律执业经验,也为同学们日后在解决艺术管理的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提供帮助。
在k22堂导论“概念和方法”中,周林教授对艺术法的概念以及所的问题进行了讲授,艺术法主要研究的是艺术品及文化财产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周林教授强调艺术法不是简单的艺术思维和法律思维的结合,它有独特的视角,它的特殊性在于:艺术人要研究法律和懂规则,法律人要研究艺术史和懂审美。艺术法的学习需要打破艺术和法律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本次课程以“鸭兔事件”为中心案例,讨论了“当代艺术”中的抄袭事件。法律对“当代艺术”,应保持的宽容、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对那些假艺术自由之名,行苟且名利之实的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或惩罚。周教授指出,“艺术是人之为人的表达”,艺术法的目标不仅在规范,其最终愿景在于促进艺术创作,追求艺术表现自由。
第二堂导论“信息时代的法律与艺术”中,周林教授讲述了信息时代下的法律愿景和艺术法的愿景。通过对艺术品与非艺术品络生存实验的介绍,教授总结出当下信息时代的特点。进一步他提出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艺术与法律的思维都应符合“信息法治三原则”,即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信息参与。人是信息动物,人的所有创造都是信息生产、、传播、利用的结果。
在法律方面,教授对我国法律体系和内容进行了讲解,指出法律是一种“艺术化的”行为规则。并且,他还就艺术法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系统性的介绍。此外,艺术是一种特定的信息,艺术版权立法应贯彻:“信息法治三原则”,它是国家出于激励艺术创作、作品传播和利用-k22确保信息自由流动的政策选择。信息自艺术品与非艺术品络时代的新趋势,教授结合自己多年的学术积累提出了“Information is free,but the freedom is not free.”,阐释了信息时代下版权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意。
第三次课的主题是“艺术在法律中的定义及意义 ”,教授首先对艺术法的主题“艺术”进行限定。艺术法上对“艺术”的定义与美术院校师生对艺术的理解相仿。然而国内外司法实务中存在对于艺术品与非艺术品的概念与艺术圈的理解不同,因而在对具体案件的裁判上引发争议的案件。在通过三个美国判例谈完美国海关方面对艺术品定义从早期到现行法规的变化后,教授从四个方面分析并组织课堂探讨了中国一些案件中由于对何为“艺术”(捂耳朵的艺术品)有不同理解而发生争议,分别为:“音乐喷泉”版权纠纷案、成力的《艺术品与非艺术品》、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摄影作品原件”的定义。
以“音乐喷泉”案件为例,对于艺术品与非艺术品法“作品”类型可以在学术上进行讨论。如新媒体艺术如何归类到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内?以成力的行为艺术为例,经过深入的分析后总结出了认定一件具体的作品是“艺术”还是“猥亵”需要考虑的三个方面。以乐高案件为例,从玩具积木块作为切入点分析和评论完基本案情后,周林教授指出了法律应该对具有艺术性和独创性的“实用艺术作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最后,在对摄影的技术和发展历史进行概况梳理的基础上,周教授鼓励学生思考并讨论信息时代摄影版权的问题。
第四次课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与版权法,课程开始,教授首先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内容等,他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对信息自由流动历史的一个终结和革命。在对“知识产权”有了初步的认识后,教授从知识产权的词源入手,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应该如何翻译“ intellectual property ”,进而提出“知识财产”的概念。
在结合法学理论学说的分析的基础之上,教授指出知识财产权是一把双刃剑;知识财产制度是一种政策选择,这个制度的现实意义便是促进艺术创造和发展。并且,版权是知识财产之一种,版权是平衡作者、出版者、读者利益的一种机制;版权是一种产业政策。在对版权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后,周林教授谈到了当下版权需要解决的问题-k22作者的地位下降的问题以及信息时代下新技术的发展对版权制度的冲击问题,并就此分析探讨建立授权平台作为解决方案的可能性。
第五次课主要讲授商标法和专利法。商标是一种 “个性化标识”,一种(艺术品交易网站)特定信息。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工商领域内的特定信息。在对二者的概念、特点、制度发展等进行完详细的讲授后,教授通过实践中的两则案例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选择需要考虑的角度。
一方面,版权保护期长,无需注册,但是相对于专利制度,它是“弱保护”,因为版权人无法阻止其他厂商采取相同手法,自己去根据进入公有领域的名画进行制模生产。另一方面专利虽然保护期短,但专利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审查, 出具专利证书,属于“强保护”。此外,商标届满前可以续展(艺术品的作文400)。具体的保护策略方案应结合当事人的需求具体分析。在课堂讨论环节,教授对同学的提问进行了解答,并和同学共同探讨了故宫文创商标的问题,对艺术市场上存在的抢注商标、傍k21等行为的影响和防范措施进行了总结。
第六次课的主题为民间文艺版权。教授从国际背景和群体需求的两个方面分析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而我国民间文艺版权立法仍然亟需完善。通过对现行版权规则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对比分析,教授指出造成当前立法困境的原因在于现有版权保护规则的限制与民间艺术的特点存在矛盾。在更深入的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后,教授谈到现有版权框架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局限性,因此应该超越现有版权规则来寻找突破口。
从作者身份认定、保护方式和保护期等实际出发,善用版权政策工具来解决问题。结合四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案例分析,教授从权利主体的认定、保护期限的延长等方面提出了民间文艺版权立法困局三策。在课堂讨论环节,就艺术市场当下的热点事件加密艺术,教授从传统版权“作品”、“思想”等概念引导学生对加密艺术展开开放性的讨论,指出新技术的出现会使得相应的规则也会逐渐被改写,鼓励学生时刻保持思考和思辨的能力。
第七次课的内容为追续权制度。自追续权诞生之日起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周林教授首先总结了近一百年来艺术市场的变化,并梳理和分析追续权近百年在各国的实践。在此国际视野下, 教授以黄秋圆、陈子庄为例分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艺术市场的状况,并总结了当下中国艺术市场的新格局:艺术家、藏家艺术品与非艺术品,相互依存,不可分离。虽然目前仍有学者和艺术家呼吁要引入追续权制度,但是教授指出,中国艺术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追续权涉及各方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应该把决策交给市场。对此教授强调了社会调研的重要性,并为同学们展示和分析了他对“在中国实施追续权可行性”进行的调研报告,其中包含丰富的艺术市场相关的信息与数据,对同学们掌握艺术市场的现状以及对日后课题的研究方法带来帮助与启发。
“对北京部分艺术家的调研及分析”,数据来自周林: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载《艺术品与非艺术品》2014年3月总第期
第八次课主要讲授合同法和艺术代理,在对合同法基础知识进行讲解后,教授对几种艺术合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包括委托创作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和展览场地租借合同等。周林教授强调,合同是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确保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以及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种有效措施。艺术品往往价格高昂、稍不注意就会发生损害,因此, 一份详细的书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教授还详细介绍了艺术代理,对艺术代理的好处和存在的问题后进行分析和探讨后,他结合实务对中国艺术代理进行了评估,通过对金银艺术品的纠纷以及k.a. colorado艺术家的案例分析后,教授总结到建立艺术代理机制是解决假画问题乃至解决艺术品出路的根本途径。中国艺术市场的长期发展有赖于一个规范的艺术代理机制的建立。
第九次课的主题是艺术表现自由。教授指出,艺术表现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创作者个人的喜怒哀乐,也反映出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本节课以2002年广东美术馆“首届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中的两件实验艺术作品《艺术品与非艺术品》及《艺术品与非艺术品》涉及到的一起法律诉讼为案例的展开讨论和教学。基于对当代艺术的理解和分析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周林教授总结出判断实验艺术是否违法的四个“标准”:行政部门批准展览有特定环境、特定场合、特定观众、作品展览没有不良目的和受众的感受。
第十次课开始,线下授课的小组汇报呈现出激烈的课堂讨论氛围,在教授的主持下学生就各个专题进行课题汇报与讨论。本次课的主题是拍卖法,同学首先对拍卖的概念以及拍卖过程中的各个主体进行阐释,进一步引出了拍卖过程中鉴定制度相关问题,对拍卖法规中与鉴定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同时探讨了关于鉴定制度中的立法与执法问题,以吴冠中画作赝品拍卖案、“冯大中·君临山野” 老虎图赝品案为案例,进行了详细的案件陈述与分析,并展示出判决的整个过程与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与师生共同展开深入讨论。
汇报人指出艺术品拍卖作为一种风险投资,诚实信用原则是拍卖行业繁荣的一项保证,在拍卖中真伪有定数,鉴定无常数的相关总结与思考。教授对课题报告进行总结,点出拍卖法与消费者法的法律冲突,以王定林诉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案,讨论关于鉴定问题,并指出我国艺术市场艺术品真伪鉴定的现状、问题以及相关对策,帮助加深同学们在对艺术品拍卖以及拍卖期间会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理解。
第十一次课题汇报小组针对文物流失和跨国追回的法律进行深入探讨,同学通过从大陆和台湾关于文物的分类入手,梳理出我国文物流逝的历史时期,分析我国通过外交谈判、商业回购、国家间合作执法、国际民事诉讼的四种文物追索途径,并从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出发,来探讨立法和执法中所出现的问题。
小组通过对圆明园兽首的回归的案例分析,指出法律途径追索经非法途径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的重要性,同时还分析出了援用国际公约追索海外流失的中国文物存在重大缺陷,对文物所有权的确定、原告主体适格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同学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伊朗诉英国巴拉卡特美术馆案与圆明园兽首案为例进行对比,分析不同国家的公法问题所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由此得出国内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是追还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前提的结论。
教授针对文物所有权问题与同学们展开有趣的讨论,进行相应的补充,如关于民间收藏的法律依据、文物出境展览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五金店能卖文物么?”“文物商店能从事文物拍卖么?”“怎样看待鉴宝节目?”等问题,引起同学们对于文物相关法律问题的兴趣。教授在课堂中以福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国外追索案为案例,分析文物追索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课程尾声,教授分享了诸多因城市翻新而拆除的宏伟古建筑,引发学生们深刻思考。
第十二次课同学对艺术品进出口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汇报,从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对我国进出口法律法规进行阐释,同时对我国艺术品规制进行分析说明,比较了其他各国艺术品进出口政策。通过对“我国艺术品税收为何居高不下?”、“我国艺术品在进出口方面是被当做品征税”等问题的分析,引发同学们对此进行深入讨论。
从贸易便利化政策与艺术品缉私的矛盾、税赋压力影响艺术品国际贸易、保税区生存差异、国际公约作用以及“艺术品”定义不明确引发的风险五个方面剖析了我国进出口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法律完善的建议,同时详细分析诺亚艺术品偷税逃税案判决过程,最后对“文化保税区”的利弊进行分析。教授对课题进行总结,对艺术品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以“高山仰止-k22张伯驹潘素伉俪艺术文献展”为案例,提出“举办名人书信/美术展览是否需要家属授权?”“展览单位是否可以任意展示?”等问题组织同学们讨论,相互交流观点,并作出相应的分析阐释。
第十三次课同学对艺术与税务相关问题探讨。首先,对艺术品交易以及税收政策进行分析,通过与画廊签约艺术家对话的方式解读“私下卖画”“中介销售”等交易方式存在的税收问题,通过与画廊从业人员对谈为同学们展示国内画廊的税收方式,以及对一、二级市场倒挂问题进行分析探艺术品与非艺术品购置艺术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剖艺术品与非艺术品购藏时代的原因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其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最后,针对家族财富传承相关的艺术遗产税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对不同国家的遗产税对比分析其中的问题,通过三星集团遗产税、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等案件,阐释遗产税后艺术世界的影响以及遗产税的逃税避税问题。教授从交易税/经营所得税、进出口海关关税、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对艺术家有关的税法问题进行总结。在课程的结尾教授分享了自己的捐赠经历,并为同学们展示捐赠协议,帮助同学们从理论到实务全方位的了解艺术品税法问题。
第十四次课的小组同学为我们分享了关于艺术品保险的法律规范以及基本原理,首先通过纽约艺术界遭“桑迪”飓风、5艺术大火等一些国际上艺术品损坏的案例,来阐释如何通过艺术品保险来规避艺术品风险。在对为何投保有了认识后,汇报人从如何定保额到保险交付增值税问题各个方面,详细的展示了艺术品投保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并分享岭南艺术品商城地址的保单,以小剧场问答的形式生动有趣的帮助大家充分的理解艺术品保险运用语境。
最后通过保险案例纠纷、与不同国家的保险制度来构建当下艺术法制度建构与探索。教授随后总结了全球艺术品保险概况,从中国立法的六个角度论述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阐释了保险对于保护艺术品的重要性。教授通过案例“估值200万名画被熊孩子撕毁”来深挖国内艺术保险现状与问题以及市场潜力,并通过不同国家对于保险的设定与同学们讨论了保险对于艺术创作、收藏、展览等的重要性。
第十五次课汇报的同学聚焦在艺术金融方面,从艺术品洗钱来讨论国内艺术品市场乱象对于反洗钱的难度,对拍卖、雅贿、美术博物馆、保税区、新科技不同领域的洗钱方式虚拟艺术品洗钱场景,以刘益谦、王耀辉等人的天价拍卖行为分析探讨艺术市场乱象背后的拍卖机制立法漏洞。随后,汇报人从跨国执法、免税制度、灰色地带三个方面分析艺术品跨国洗钱的问题所在。并以当下加密艺术的快速发展,从虚拟货币和区块链不同角度,对反洗钱利与弊进行解析。
教授从艺术金融的角度对同学的课题报告进行总结,来解读艺术品证券化与份额化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继承法,以画家李可染遗产案为例,与同学们讨论关于中国艺术遗产法律继承的相关问题。最后,教授对艺术品反洗钱、加密艺术的法律问题解读。本次课堂教授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学院教学团队刘瑞起院长、院长助理黄河、杨洪浦,教学教务主管张博一、薛强进行教学观摩,教学团队对本课程给予高度评价。
第十六次课汇报小组回归艺术体制,从美术馆入手探究美术馆中相关法律问题,同学分别从美术馆与博物馆的区别来论证了美术馆法的重要性,通过分析北京今日美术馆与丁雪峰合同纠纷案,来探究美术馆相关法律问题。同时汇报人通过策展人对谈的方式使大家了解借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以西尔万拒展等借展案例,解析借展过程中的风险与常见纠纷,并展示详细的作品借展合同,通过对比发现国内借展缺乏法律规范,引出跨国借展的诸多法律问题。教授从“美术馆与法律”角度,对关于美术馆法律法规所涉及多方面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七次课教授首先邀请了同学就“何为作品”作出汇报,同学从肯尼克大仓库的设想出发,从各个角度来探究艺术的定义,继而探究了艺术法框架下艺术的定义,并提出问题与思考。其次,另一位同学就著作权中创作问题进行研究,对思想与表达之分进行举例分析,同时提出自己的见解。教授对两位同学的汇报作出总结,针对“版权法究竟保护什么”进行讲解,细致分析电影版权纠纷案,就案情和判决结果与同学们讨论了“纪实文学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版权法究竟保护什么”,并给出结论:版权所的是“创作投入”,根本目标是促进信息自由。本课教授邀请到泰和泰艺术法研究中心李静传就此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李并传授了相关法律事务经验。
第十八次课汇报同学根据自己所学专业从策展的角度来讨论艺术表现自由,以SENSATION (艺术品与非艺术品)艺术展为例,从艺术展览的审查制度为切入点,探究“世界剧场”“艺术表现自由”对中国当代艺术的推进,从而与同学们讨论了美术馆和策展人应如何避免具有争议的艺术作品,最后落脚于艺术表现自由与传播需要美术馆、艺术家、策展人、观众的共同努力。
随后教授对本期课程进行梳理总结,从k22堂课到最后一堂课,概括总结出课堂重点,方便同学们回顾复习,并提醒同学们以艺术的理性对待法律,以法律的包容看待艺术,艺术和法律相辅相成,培养同学们运用艺术法思维来思考问题。同时教授邀请“余庆唐”唐波到课分享自己是如何从学生转为执业的经验,与同学们进行课堂互动。教授本次课程加深同学们对于艺术法的深入理解,以及未来进入艺术行业如何从自身做起,构建国内艺术行业法律规范,保护艺术家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艺术表现自由。
周林教授的课程注重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艺术法的思考中,通过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式为同学们展现了与当下艺术体系相关的立法现状和法治环境。课程不仅为同学们提供了许多关于艺术市场的生动案例和理论分析,也让大家参与到如何完善与艺术生态相关的法治建设的探讨和研究,这种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方式,更有效地让本课程的每一个参与者,进一步理清了艺术家、艺术市场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从艺术法律实务的角度开拓了视野。
相信本次课程的结束,对于参加授课的师生而言都是一个新的起点。随着中国的艺术市场和艺术产业迅速发展,艺术法逐渐成为一个备受的现实课题。本次课程不仅仅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也提供了大量丰富的艺术领域里与法律相关的真实案例,在艺术与法律之间,为同学们搭建起一座桥梁,为未来以艺术人和法律人的身份推动艺术法在中国的完善做出贡献。
周林,法学博士,《艺术品与非艺术品》集刊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德国明斯特大学研究员,中央美术学院特聘教授、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19-19年曾在国家版权局工作,主持《著作权》杂志的编辑,并参与有关著作权法的立法调研工作。19年调入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专事知识产权研究,曾参与创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担任中心副主任19-2000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副主任2001-2010。
曾应邀担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19-19,主审及参与审理了近30起知识产权案件。自2010年起担任中国拍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林还应邀在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科技大学主持知识产权法、艺术法和信息法讲座,并曾应邀赴日本东京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明斯特大学和萨尔大学主持研讨会及发表演讲。
曾发表论文《艺术品与非艺术品》、《艺术品与非艺术品》、《艺术品与非艺术品》,出版专著《艺术品与非艺术品》主编,中英日语版、e4b艺术品与非艺术品e5b(草艺术品),以及译著e4b艺术品与非艺术品e5b、e4b艺术品与非艺术品e5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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